封面按《
医疗机构
执业
许可证
》填写,申请
日期
填
目前
的日期,(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内,原核准登记事项栏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法人栏填你父亲的名字),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栏只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法人那栏填
你的名字
,核准变更登记事项及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
公告
情况由
卫生行政部门
填写
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了没有,
有问题
可以继续问我
另外,你说的医疗机构是诊所还是医院?如果是诊所,你必须有
执业医师证
第一条 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三条 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四条 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第五条 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第六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第七条 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
(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
(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九条 申请开办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诊疗科目;
(三)拟设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医院床位编制;
(四)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六)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十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开办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的人数必须超过专家评议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评议通过,方为合格。第十一条 对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一)三级医院为五年;
(二)二级医院为三年;
(三)一级医院为一年;
(四)门诊部为一年;
(五)诊所为半年。
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一年。
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第十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第十六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但对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先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换证应同时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3、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复印件。
4、科室设置平面图。
5、执业人员: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医技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规范记录本。
7、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变更名称:提供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批准文件。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申请
一、项目名称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申请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卢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执业监督科
地址:重庆南路182号B103室 联系电话:53828461
联系地址: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1994年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2、市政府1997年第39号令(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四、受理主体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五、批准条件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审批程序
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受理登记--审核--(付费)--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1、法律依据:沪财综(1999)8号 沪价行(1999)251号 《关于同意收取医疗机构评审费的复函》
2、收费名称:变更登记评审费(属于评审范围的科室发生变更以及新增科室)
3、标准数额:职能科室每个50元;临床、医技及其他业务科室按二级科室收费每个200元
4、缴费方法:现金
八、审批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九、告知办法
书面告知
十、监督投诉
卢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电话:63849896
卢湾区卫生局监督电话:633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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